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进一步强化
时间: 2013-09-14 15:42:28
来源: 点击次数:0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数千年来丰富实践经验的积累和集体智慧的结晶,被誉为“国之瑰宝”,也是中国传统知识中具有优势的领域。如何进行制度创新,保护我国宝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实现其知识产权利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当前,我们要强化和完善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对症下药,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有效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目前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的很多案例并 不是制度之弊造成,而是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不足酿成。充分利用现有制度,首先要有效利用每一项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和专长。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内容极其丰富,包括中药材、饮片、处方、提取物、制剂、制药工程、相关产品、文献及信息资源等。由于保护对象的复杂性,相应的保护制度也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边境保护等多方面,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保护领域和制度优势。中医药保护应当因时因势有效利用每一种现有的保护制度。其次要学会广泛采用多种制度实行综合保护。所谓“综合保护”,即将现有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所有可能的制度,比如,可以是技术秘密加上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如药品生产的技术秘密的保护,可依附于其生产工艺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还可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药瓶、药盒及固体有形药丸、药片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结合起来保护。同时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这种综合性的保护,可起到层层设防、无机可乘的综合效果。
二是适当调整修缮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适当调整、修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其兼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实际需要,是较为可行的措施,也是为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创新成本最低的路径选项。对于《专利法》而言,有多处可经由修缮而实现专利制度与中医药保护对接。如:可以扩大专利法中的道德原则与公共利益条款的内涵,将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纳入其中;细化强制许可的规定;采纳有利于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权利“耗尽原则”。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也存在修缮的空间。如:调整现行商标制度,规范中医药特有文字、标志、符号的注册管理;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为道地药材等中医药产品提供更便捷的保护程序;修订法律,将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等。
三是建立专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了要综合利用、适当修缮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还应借鉴域外经验,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中医药知识权利。当前已有一些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了保护传统医药的实践。如泰国制订了“泰国传统泰药知识法”,通过该法为传统医学建立了一种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该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种类的传统处方:国家处方、私人处方、普通处方。目前,制定中医药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标志着中医药立法正式纳入国家立法机关工作日程。围绕构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保护新制度的设想,学界已开展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如,呼吁制订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针对处方和炮制工艺的特殊保护制度、中药复方药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传统中药复方资源持有人制度以及中药复方的秘密数据库等。这些都需要在立法时予以充分关注。
四是主导制定国际社会认可的中医药标准。当前,标准化建设已成为各国科技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在走向世界的进程中,中医药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就是很多学科的传承仅靠口传心授,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是中医药的发祥地,不仅有世界上公认的中医药资源,而且还有占绝对优势的人才资源,因此,我国在制定中医药国际化标准上占据天然的优势。因此,以我为主,制定和推广中医药国际化标准,并发挥其法规和自我约束作用,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各方面的衔接,应成为我国近期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目标。
五是积极参与保护中医药国际规则的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世界共同的科技、贸易合作规则,中医药国际合作尤其是科技、贸易合作无法完全绕开这一制度而另辟蹊径。但由于现行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制订的,其保护客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现代工业技术而设立的,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因此不能满足完整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需要。所以,我们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发挥中医药发源地的优势,参与制定相应的国际规则。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列入与其他国家双边谈判及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的内容,以降低中医药国际化进程中的国际贸易壁垒。
总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实问题,需要多方运筹,集思广益,要通过适宜的制度措施,发挥优势,使中医药屹立于世界医学科学之林。